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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力期货半年内第二度收监管函 为恒力石化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9-20 07: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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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恒力期货半年内第二度收监管函 为恒力石化子公司 安徽证监局10日发布关于对恒力期货有限公司芜湖营业部采取暂停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等措施的决定(〔2025〕73号)。经查,安徽证监局发现恒力期货有限公司芜湖营业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3MADKE8EP00)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在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时,将第三方合作的费用支付标准与交易手续费挂钩,风险管控严重不足。 二、未有效执行公司合规制度相关规定。 上述情形反映出恒力期货有限公司芜湖营业部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危及营业部的稳健运行,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恒力期货有限公司芜湖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暂停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六个月的监督管理措施: 一、责令恒力期货有限公司芜湖营业部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并向安徽证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二、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暂停恒力期货有限公司芜湖营业部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暂停期间届满后,安徽证监局将视营业部整改情况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前,不得新增开户。 王健作为营业部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王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证监会网站今年6月披露了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恒力期货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恒力期货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在客户申请使用融航系统前,未见分公司开展必要的核查工作;二是参与宣传推介恒力产融(苏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办的相关期货投资者粉丝见面会。 上述情况反映出分公司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恒力期货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天眼查工商信息显示,恒力期货有限公司(曾用名:大连良运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位于上海市,是一家以从事资本市场服务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75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75000万人民币。 恒力期货有限公司为江苏德力化纤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德力化纤有限公司为江苏恒力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恒力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为恒力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8.0269%。 恒力石化(600346.SH)2024年年度报告显示,恒力期货有限公司为恒力石化间接持股100%的子公司。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期货经营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期货经营机构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期货经营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交易者合法权益的,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或者暂停部分业务; (二)停止核准新增业务; (三)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四)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五)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限制期货经营机构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 (七)认定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八)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限制负有责任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对经过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经营机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期货经营机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撤销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部分或者全部分支机构。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二)违规兼职或者未按规定报告兼职情况; (三)未按规定报告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恒力期货有限公司芜湖营业部采取暂停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等措施的决定 恒力期货有限公司芜湖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3MADKE8EP00)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在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时,将第三方合作的费用支付标准与交易手续费挂钩,风险管控严重不足。 二、未有效执行公司合规制度相关规定。 上述情形反映出你营业部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危及营业部的稳健运行,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暂停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六个月的监督管理措施: 一、责令你营业部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暂停你营业部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暂停期间届满后,我局将视营业部整改情况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前,不得新增开户。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12月4日 关于对王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健: 经查,我局发现恒力期货有限公司芜湖营业部在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时,将第三方合作的费用支付标准与交易手续费挂钩,风险管控严重不足,且未有效执行公司合规制度相关规定,上述情形反映出营业部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营业部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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